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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:高速公路20日起正式对载货汽车计重收费

  14日,记者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,从本月20日8时开始,全省高速公路共77个收费站出口正式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,按车型收费的方式将成为历史。     

  计重收费对象是载货类汽车     

  在省高速公路行驶的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(含客货两用车),其收费方式由车型分类收费改为以称重设备现场计量的车货总重、行驶里程为依据,按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以元/吨·公里方式计算收费。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,按计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。    

  所有计重车辆只进行1次称重     

  为保证收费车道的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,所有计重车辆只进行1次称重测量,一律不予复称,并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称重数据为准,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,可向质监部门申诉。    

  相关限值     

  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    

  据了解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在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,车货总重超过如下认定标准,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:    

  2轴货车17吨;3轴货车27吨;4轴货车37吨;5轴货车43吨;6轴及以上货车49吨。     

  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     

  根据不同规格的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(IAA型,即40英尺;IC型,即20英尺)的限载值、运载车辆和装载方式,确定我省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,具体如下:     

  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,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4吨;    

  5轴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6吨,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;    

  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8吨,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。    

  其它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。    

  特殊情况    

  逃缴、少缴通行费的车辆将这样被处罚    

  1.对在收费站发现的采用各种手段逃缴、少缴通行费的车辆,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,距本站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,并加收一倍通行费;对非收费站区域发现的逃缴、少缴通行费的,由收费单位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,相距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,并加收一倍通行费。     

  2.对于U型行驶和超时的车辆(正常通行时间为:出入口收费站之间路程除以车辆最低时速,最低时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的60公里/小时计算),除能够提供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、住宿发票等凭证的正常超时车辆外,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依据《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》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,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。    

  3.对无卡、坏卡(即在出口站无法提供有效的车辆通行费IC卡)的车辆,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依据《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》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,同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,并补收IC卡工本费60元。     

  实施意义     

  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降低合法运输成本     

  “实施计重收费主要是鼓励和保护合法运输,打击超限超载等非法运输行为,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,保护其合法利益。”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处工作人员王恒介绍,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,并逐步加大,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。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,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。   

  “实施计重收费后,标准车型、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。”王恒说,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,利用经济杠杆,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,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,优化货运车辆结构。